北京张力来信:
我是一名中学教师。最近,我和女友到一家歌舞厅度周末。当服务员问我们要什么饮料时,我向她打听饮料价格,她只是说:“价目表在门口贴着呢。”在服务员的指点下,我才发现门口墙上贴着一张价目表。当时门口的两盏灯都未开,歌舞厅内的灯光较昏暗,很难看清价目表上的字。我本想走过去看看价钱,但服务员却一再催促我赶快点饮料,我只好点了两瓶果茶和两个扎啤。结帐时服务员向我们要饮料费120元,我说:“太贵了。”服务员却说:“您喝的果茶是名牌的,扎啤是大扎的。果茶20块一瓶,扎啤40块一扎,价钱都在门口贴着呢,明码标价!”我想再说什么,可服务员的脸色已经很难看了,没办法,我只好认宰。我记得国家曾颁发了一个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,请问该歌舞厅这种做法符合明码标价的规定吗?张力同志:
国家计委曾颁布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》,该规定第四条指出,实行明码标价,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、标价准确、字迹清晰、货签对位、一货一签、标价醒目。根据该条规定,该歌舞厅应将饮料的价格用价签逐个写明,并要将价签放于歌舞厅内醒目的位置。该歌舞厅将价目表贴在歌舞厅中不显眼位置,且价目表周围灯光昏暗,让顾客难以看清商品价格,这种做法带有坑骗顾客的性质,是不符合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》的。该规定第十条还指出:对于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商品经营者和收费单位,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因此,你可以向当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反映该歌舞厅的违法行为,请求他们依法查处。